今天,倒數第九天,本人寢室被告知:要交浴室噴頭的修理費。
噴頭損壞經過:一室友洗澡時噴頭落下,損壞。
首先,本人不否認有可能是那位室友的一時衝動——比如想讓噴頭換個方向——導致噴頭損壞,但這也有錯?至於主動破壞,有人會沒事吧噴頭拆下來玩嗎?且眾所周知:「噴頭」這一類設備,是屬於損耗型設備(保質期4年);換言之,用了幾年後,它總會爛的。(同類的還有櫃子的合葉,你也不可能用一個用一輩子)
那麼,這樣的損失就不應該由學生來承擔。因為我們當初得到的就不是一個新的、好的、完整的東西,而是一個不知道用了多少年已經不知道怎麼樣了的東西,我們不對這個東西的損壞負有全部責任(只能說它損壞前的最後一次打擊是我們給的)。所以,我們不因該付這個修理費(至少不是全部),而且,學校還應該給我們道歉,因為它提供了一個劣質產品,對我們造成了威脅(砸了人怎麼辦?)。
舉個社會上的例子:一個賓館常年不修(換)設備,那旅客居住時的設備損壞就不能由那位旅客來承擔,而應該由賓館承擔,並且,賓館還應該為它的服務不周而向旅客道歉。若是賓館強詞奪理,顧客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障協會投訴,甚至可以把該賓館告上法庭。
那為什麼學校可以名正言順的收這個「修理費」?為什麼我們學生要替學校為這些日積月累的損耗來背黑鍋?就因為我們是學生?
記得當初申請寄宿時,我們交了600元的寄宿費,這應該意味著:我們用錢換了我們所居住的寢室的使用權。這權力應該包括:用電的權力,用水的權力,休息不受打擾的權力……
那麼我們得到了哪些?
一張木板長霉的床?一個不通電的電插座?一個沒有熱水的熱水龍頭?一大堆要遵守的規定?
這是我們應得的?這能用「價值規律」來解釋?這是等價交換?
這是霸權!
在學校制定這些霸王條款時,可曾徵求過家長們的意見?(是家長「們」的意見,一個局長和一個農民的意見是不一樣的)當學校在執行這些霸王條款時,可曾考慮過法律的規定?
未給我們應有的服務還要我們出修理費,我不能相信這是一件合理合法的事情。
我更不能相信:當我們每屆幾千人上交了幾千萬的建校費後,學校會沒錢買幾個浴室噴頭!